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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違停被拖走 取回時被告知交50元“停車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長株潭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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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電動車違停,取車時韋先生花了150元錢。“100塊的罰款,還有50塊的停車費。罰款我認了,確實是我停的地方不對。”讓他不能理解的是,車在停車場僅停了半個小時左右,竟然收了50元停車費。株洲市蘆淞區城管大隊副大隊長雷平稱,這50元屬於違規收費,市民可要求退款。

  電動車違停在停車場待了半個小時收了50元

  7月1日上午10時許,韋先生載著女兒騎電動車來到中心廣場,打算在千金電影院看電影。週末人多,韋先生好不容易在株洲百貨門口的右邊找到了一個停放電動車的地方。

  在株洲百貨逛了七八分鐘後,韋先生發現自己的車不見了。“我停車的地方,地上用粉筆寫了幾個電話號碼,旁邊還寫了‘違停’兩個字。”韋先生回憶:“那時車多,可能我沒注意到地上有黃線。”根據留下的電話號碼,韋先生得知自己的車被拉到賀家土的一家停車場。他馬上打了一輛出租車,到了電話中所説的地方。

  “我先在處罰中心交了罰款,他們給我開了處罰書還有100元的收據,這還挺正規的。”隨即,他又拿著處罰書和收據,到了“交通違法滯留車輛停放處”旁邊的收費窗口,工作人員讓他交50元的停車費。“我的車在這裡停了不到半個小時,怎麼要這麼多?”韋先生雖心有不甘,但也交了50元錢。離開的時候,他要求:“給我一個憑證總可以吧?”停車場門口的一個中年男子轉身進屋裏,拿出一張50元的“湖南省非稅收入專用收據”。

  記者到場後停車場工作人員退還40元

  昨日上午,在人民中路792號的院門口,記者看到“聚鑫停車場”的大型指示牌。停車場門口挂著兩塊匾牌,一塊寫著“蘆淞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處罰中心”,另一塊是“交通違法滯留車輛停放處”。

  韋先生向記者出具了“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有兩張“湖南省非稅收入專用收據”,一張100元,一張50元,收入項目均為“罰款”。收據背面的“罰沒原因”欄裏,都蓋著藍色長形印章“車輛亂停亂放”。不同的是,在“罰沒依據”欄,100元的蓋著“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50元的則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00元罰款我認了,車沒停好,我確實有責任。”對於自己亂停亂放的行為,韋先生表示以後會多加注意,“我就覺得這50元罰款沒有依據。”當停車場工作人員看見記者時,他非常主動地説:“我把停車費退給你,你別問我了……”隨後,他立刻退還了40元錢。但對於其他信息,他一概不予回答。

  蘆淞區城管大隊:拖車費屬於違規收費

  “這50元不是停車費,而是拖車費。”株洲市蘆淞區城管大隊副大隊長雷平説,“但物價局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這其實屬於違規收費,市民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退款。”對於未退的10元錢,雷平介紹:“這是有物價局規定的停車費,標準是10元一天。”

  雷平解釋,為了方便違停者交款取車,他們只在聚鑫停車場租用了一間房來辦公。“停車場是一個社會營利性的機構,我們沒法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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