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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三宗訴訟案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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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平常的交通事故連續引發了三宗訴訟案件。摩托車與小轎車發生碰撞,導致無證駕駛摩托車的何某由於身受重傷,後排乘客李某輕微傷;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何某承擔次要責任,小轎車司機毛某承擔主要責任,為此將毛某及其所在單位東莞某食品公司清遠分公司、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該食品公司(事故中的小橋車所屬單位)對其車輛由於交通事故而花去的修理費對何某提起訴訟,而李某也在事故發生後8個月起訴毛某及該食品公司、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醫藥費。

  第一宗:摩托車轎車相撞,摩托車司機狀告轎車司機及其屬單位、保險公司

  何某無證駕駛摩托車搭載妻子李某出行,不料途中撞上了一輛正在橫過馬路的轎車,車禍導致摩托車駕駛員何某身受重傷,何某妻子李某受輕微傷,經交警認定,轎車駕駛員毛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何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何某于2011年6月10日將毛某及毛某所在的東莞某食品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涉及車輛權屬的東莞某食品有限公司及某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一併告上了法庭,請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78021.19元。

  清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事故的主次責任劃分,本次交通事故,何某應承擔30%的責任,毛某應承擔70%的責任,毛某係東莞某食品公司清遠分公司的員工,且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毛某是在履行職務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何某的鑒定費損失1500元中的1050元(150070%)依法應由東莞某食品公司清遠分公司承擔。依法計算賠償後,加上某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的賠付,最終,何某共得到賠償59507元。

  第二宗:轎車司機所屬單位東莞某食品公司反訴摩托車司機賠償修車費

  東莞某食品公司在參與第一起訴訟的同時提起反訴,要求何某賠償修車費、拖車費等損失共計2820元。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外籍號牌轎車經清遠市某汽車維修公司修復,用去車輛維修費2010元、清新縣某公司及清新縣某實業發展公司收取該車停車費、服務費、拖車費共計810元,合共2820元,何某應按交警認定的責任比例分擔,並在賠償給第一宗案件的何某的總費用中予以扣減;庭審中,何某明確表示對此沒有異議,並同意按交警認定的責任比例分擔。法院按照數額在第一宗案件的賠償款中予以扣減。

  第三宗:摩托車搭乘人8個月後狀告轎車司機及其單位、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李某乘坐丈夫何某的摩托車,與橫過公路的轎車發生碰撞,李某因該交通事故受輕微傷。時隔八個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東莞某食品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某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4878.9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清新縣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東莞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範圍內賠償李某合共1169.30元;東莞某食品有限公司清遠分公司賠償李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費損失860.2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李某合共得到2029.5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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