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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好人”當陪審員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5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合肥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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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今天上午9點左右,在瑤海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該案中,“中國好人”李孝香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了此案,這是李孝香作為瑤海區人民法院陪審員公開參與庭審的第一案。

  “作為人民陪審員,此前參與審理案件是對一起贍養糾紛案進行調解,今天參與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是一次新的體驗和嘗試。”李孝香坦言,“公開開庭坐在人民陪審員的位置上還有些緊張,儘管已經詳細了解了案情。”

  上午9點,法官宣佈開庭。原告何某到法院起訴了被告夏某、程某以及某保險公司。原告訴求,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總計78572.29元;並且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宣讀民事訴狀稱,2012年2月12日20時15分左右,被告人夏某駕駛京NLN466號中華牌小型轎車在新蚌埠路某飯店門前撞到步行的原告何某,致原告受傷。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新站大隊認定,當事人夏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無責任。

  原告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傷情經診斷為左膝多發性韌帶損傷,左膝關節脫位。原告于當日入院接受治療。2012年2月29日出院,出院醫囑為,術後兩周拆線,3-5天左右換藥一次,術後一週更換支具。經查,肇事車輛係被告人程某所有,事故發生時,由被告夏某駕駛,肇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1年6月23日至2012年6月22日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原告認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遭受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被告夏某和程某應對原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範圍內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聽了原告的訴求和證據後,被告夏某、程某以及某保險公司均對於誤工費、營養費等計算方式産生了異議,雙方就此進行了辯論。

  截至記者發稿時止,本案還在審理中。

  (通訊員陳靜段賢堯本報記者何芳芳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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