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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借用車輛 出交通事故後共同承擔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1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互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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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都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太平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賠償夏某保險賠償金12萬元,被告崔某、劉某賠償原告夏某9萬元,解決了一起糾紛。

2010年6月1日,崔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馬路上行駛時,與同方向步行的李某碰撞,致李某倒地受傷,經鑒定為五級傷殘。事發後,崔某逃逸,後被查獲。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負責任。後又查明,劉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崔某是借用劉某車輛,且未取得駕駛證。劉某所有的車輛在太平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組織幾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未果。故李某于2010年8月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太平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被告崔某、劉某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以及殘疾賠償金計3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此次事故的發生,經交警部門的鑒定,被告崔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所産生的費用,應由崔某全部負擔。劉某明知崔某未取得駕駛證書,而將車輛借給其駕駛,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崔某雖未取得駕駛證,但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範圍內(總計12萬元)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有關責任人追償,故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採納。原告夏某與被告崔某、劉某達成的協議,係雙方意思一致的處分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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