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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小區停車被盜告物管敗訴 律師稱要先簽協議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8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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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審結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市民李玲女士因愛車在自家小區的地下停車場被盜將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7.4萬元,不料卻未獲法院支持。

  業主鬱悶了,自家車停在小區地下停車場,需要跟物管簽訂保管協議嗎?

  小區案發 愛車被盜狀告物管

  “我交了停車費,我的車在停車場丟了,物管公司就應該賠!”李玲説,她于2008年8月21日下午將自己的海馬牌轎車停在青羊大道207號某小區的地下停車場。9月23日外出用車時,她發現自己的愛車被盜。她認為,是物業公司保管不善導致了她的損失,多次協商無果後,于2011年12月12日訴至法院。

  庭審時,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李女士的車是否在停車場被盜?是否存在保管合同關係?

  由於地下停車場監控系統正處於改造期,李女士的停車卡又處於出停車場狀態,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李女士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我們之間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係,原告車輛是否丟失與其自身過錯有關,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物業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表示,李玲僅交納了車位使用費,並沒有簽訂保管協議。

  法院審結 業主和物管未簽訂保管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票據中明確載明收費的項目為 “室內車位使用費”,李玲與物管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明確約定,如需物管公司對車輛進行保管,雙方需另簽訂保管協議。

  而本案雙方當事人並未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就保管關係另行簽訂保管協議,故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係。因此,即使原告的車輛是進入被告的停車場後丟失的,因其與被告未建立保管合同關係,其物管公司未盡保管義務應予賠付的主張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記者調查 停車場大多“只停不管”

  近兩年來,關於停車場引發的糾紛正在逐漸增多。“日常停車中,車主和停車場之間多是口頭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很難證明雙方之間是保管關係。”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李剛律師表示。

  昨日,記者走訪成都多家小區地下停車場,多數業主表示,自己向物管公司按月繳納停車費用。“最多給我一張停車費收據,《保管協議》從沒有聽説過。”

  而多數業主的心態和丟車的李女士一樣,家住紅楓嶺小區的廖先生説,“我交了停車費,物管就有義務保證我車輛的安全,被刮了、被盜了他們就應該賠!”

  停車費是否等同於保管費呢?根據記者調查,成都多數小區地下停車場屬於只停不管的局面。“一個車位收幾十元,根本賠不起!”某小區物業管理人員説,對於有車位的業主,物管每月收取50元,但這部分錢不屬於保管費,是物管服務費。“停車場照明、抽水、監控都要花錢,這些服務需要業主均攤。”

  律師支招>>>

  業委會出頭簽《保管協議》

  李剛律師表示:目前,停車收費是不是“保管費”,這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較大的分歧,而目前我國法律在這方面並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停車費是否等於保管費,需要業主和物管公司進行協商簽訂合約明確表示。

  目前,業主單獨和物管公司簽訂《保管協議》可操作性並不大,建議以業委會的名義代表所有業主,和物管公司協商後統一簽訂《保管協議》,明確繳納的費用是停車費還是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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