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收了停車費 丟車要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昌新聞網-南昌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業主因電動車被盜狀告物業,青雲譜法院一審判賠500元

  為了保險起見,許多電動車主停車時都會交一元錢的停車費,但交了錢車子被偷後,車主有沒有權利向物業公司索賠?而物業公司要不要承擔責任呢?日前,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業主狀告物業公司的案件,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車主損失。

  電動車放停車場被偷

  2011年4月28日,鄧某像往常一樣騎電動車上班,將車停放在單位寫字樓下廣場停車區內,並向物管人員交納停車費1元。當日10時30分左右,鄧某去取電動車準備外出辦事時,發現電動車不翼而飛了,於是急忙撥打110報警。接警後,徐坊派出所到現場查看,因現場未裝有監控錄像,民警一直偵查未果。

  鄧某認為,停車場有保安值守,電動車都被盜,物業公司存在失職,遂找到負責該廣場物業管理的物業公司索賠。但物業公司稱他們只是提供非機動車停放車場地,沒有保管責任,且公司已在停放場地張貼了告示,告知車主“公司只負責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的管理,提供場地,不負保管責任”,並據此拒絕賠償。

  鄧某找物業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之下,一紙訴狀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産損失2680元(電動車購買來的價格)。

  法院判物業賠償500元

  日前,青雲譜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鄧某將其電動車存放在小區廣場內並交納一元停車費的行為定性,雙方是形成場地租賃合同還是保管合同、被告某物業公司是否負有保管義務?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本案中,鄧某將電動車存放在小區廣場內並交納停車費,與被告物業公司形成的應屬場地租賃合同。但是,物業公司是基於其為廣場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主體才享有收取停車費的權利,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負有提供安保服務的職責,在雙方的場地租賃合同中負有提供安保服務的隨附義務,因此物業公司應當承擔鄧某電動車損失的補充賠償責任。

  最終,結合折舊因素及南昌市二手電動車的通常市場價格情況,法院最後作出物業公司賠償鄧某500元的判決。

熱詞:

  • 物業公司
  • 丟車
  • 車主
  • 判決
  • 被告
  • 法院一審
  • 非機動車
  • 民警
  • 主審法官
  • 場地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