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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流氓罪重現”並非法律“耍流氓”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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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流氓罪判處鬥毆被告人,雖然罪名有些彆扭,但在定罪上完全正確。

  南京建鄴法院近日判決了一起“流氓罪”的案件,被告人趙大猛在1996年參與聚眾鬥毆,導致一死一傷,去年清網時才投案自首。法院認為,趙大猛的犯罪行為發生在1996年,而廢除了“流氓罪”的現行刑法是1997年修訂後頒布實施的,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趙大猛的行為應按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6月29日《揚子晚報》)

  流氓罪“重現”,許多人對法院如此判決很不理解,紛紛質疑:流氓罪已被廢止了15年,一個已走入歷史的罪名,有必要再翻出來嗎?有人甚至諷刺這是法律在“耍流氓”。

  其實,就法言法,建鄴法院的判決並無不妥。隨著新刑法的實施,舊刑法的效力即行廢止,但這只意味著自生效之日起發生的行為不再適用舊刑法,而不意味著舊刑法在任何情況下都失去了效力。在處理過去的行為時,由於只能要求行為人遵守當時的法律,而不能要求他遵守未來的法律,因此,追究過去的行為,一般應適用過去的刑法,只有當新刑法規定為無罪或處罰較輕時,才適用新刑法,這就是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該案在公眾中引起巨大的反響,應該説與流氓罪的淵源有關。流氓罪在舊刑法時代,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得過泛過濫,隨意性太大,使得該罪在業內業外廣受詬病,被指責為頭號“口袋罪”。尤其是1983年嚴打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一個決定,將流氓罪的最高刑提升到了死刑。於是,不少社會混混,可能只有搶幾包煙、打幾次人的行為,放在現在,也就治安處罰一下,在當時卻被判處了重刑。拿著名的牛玉強案為例,牛玉強曾持械搶了一頂軍帽,砸過幾塊玻璃、打了一名青年、盜竊兩把菜刀,即被判處死緩。

  現行刑法將舊刑法的“流氓罪”分解為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5罪後,廢除了流氓罪。現行刑法293條第2款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而這裡的致人重傷、死亡,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所致,都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這在理論上稱為法律擬制。

  本案中趙大猛恰恰就是夥同另外三人聚眾鬥毆,致一人死亡,按新刑法應按故意殺人罪處罰。而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行較輕的,也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判處。因此,致人死亡型的聚眾鬥毆行為,新法明顯重於舊法的流氓罪。按有利於被告人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南京建鄴法院以舊刑法規定的流氓罪判處,雖然罪名有些彆扭,但在定罪上完全正確。(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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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擬制
  • 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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