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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按1979年刑法做出流氓罪判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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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玉強,你不再是“最後一個流氓罪犯人”(資料圖片)

  2010年,“中國最後一個流氓罪犯人”牛玉強曾引起過社會廣泛關注。記者日前發現,牛玉強應該並非“最後一個”。南京建鄴法院近日就判決了一起“流氓罪”的案件,被告人趙大猛在1996年參與聚眾鬥毆,導致一死一傷。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大猛的犯罪行為發生在1996年,而現行刑法是1997年修訂後頒布實施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趙大猛的行為應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構成“流氓罪”。

  通訊員 劍發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最後的流氓罪”判決】

  1996年 聚眾鬥毆致人死傷

  現年46歲的趙大猛是安徽無為人,1996年4月,剛剛30歲的趙大猛與趙一青、趙四好因經營脫毛雞生意,與同行業的紀松兵等三人産生了矛盾。雙方各自看對方都不順眼,都希望對方能從市場裏退出去。有了矛盾,就得解決。雙方約定,當月19日在建鄴區興隆村興隆一隊趙一青的住處“談判”。談判前,趙大猛不知從哪聽説紀松兵等人想喊人跟他們鬥毆,就與趙一青、趙四好、張文軍等三人商量,要跟對方幹。隨後,趙四好準備了自來水管,並鋸了三節分給其他人,趙大猛則準備了木棍。當日22時許,紀松兵、王五洋等三人來到趙一青住處,趙一青等人發現果然來者不善,操起自來水管和木棍,就對紀松兵等三人一頓猛揍。領頭的紀松兵不知道是被誰手中的兇器打到頭上,當場倒在地上不動了,另兩人見勢不妙準備逃跑,但王五洋的右尺骨還是被打成了骨折。

  趙大猛等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被打中頭部的紀松兵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王五洋則經鑒定構成輕傷。之後,除了趙大猛逃跑外,趙一青等人都被抓獲。落網後,警方對幾名嫌疑人進行了審訊,試圖搞清到底是誰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和受傷,但是,因為當時比較混亂,這一事實無法查清。事發後,趙四好賠了18萬給受害人,這在當時已經是鉅款。而因為積極賠償受害人,趙四好也獲得了較輕的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趙一青和張文軍則分別獲刑三年和三年六個月。

  1997年 刑法修訂後頒布實施,“流氓罪”被廢除

  將原罪名中的聚眾鬥毆和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行為獨立出來各自構成相應的新罪名

  2012年 被以“流氓罪”判處緩刑

  趙大猛這一跑就是16年,在此期間,警方對他的追捕從來沒停止過。去年,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清網行動,在全國範圍內敦促逃亡的罪犯投案自首。趙大猛常年在外躲藏,受盡了心理折磨,在看到警方的清網公告後,決定結束這種痛苦的生活,于去年11月16日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在法庭上,檢方指控趙大猛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應當以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檢方的指控,趙大猛表示認罪,但他為自己辯解説,自己沒拿兇器,也沒有打人,是趙一青等人在前面,他在後面。但檢方認為,不管趙大猛有無持械,根據共同犯罪理論,趙大猛事先知道對方有人要來,並進行了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屬於共犯,共犯的責任認定標準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趙大猛應當與實施了傷害行為的人共同承擔持械鬥毆致人死亡和輕傷的責任。檢方建議在2到4年間量刑。

  在案件審理期間,趙大猛表示很愧疚,並讓家人交了2萬元用於賠償被害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大猛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構成流氓罪。鋻於趙大猛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趙大猛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所在地司法矯正部門願意接受其為矯正對象,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今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處趙大猛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緩刑三年。

  【法官詳細解讀量刑】

  相關背景

  “中國最後一個流氓罪犯人”牛玉強

  2010年,一個名叫牛玉強的人曾引起過巨大關注。1984年,18歲的牛玉強因為和朋友搶了一頂帽子並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處了死緩。現在看來,這種行為簡直不值一提,但在當年,居然獲得如此重刑,這引起了很多人的不解,有人認為在1997年新刑法將“流氓罪”廢除後,應該特赦牛玉強。但是,坐牢期間保外就醫多年並娶妻生子的牛玉強因為超期未歸,仍被警察帶回去執行剩餘刑期,並將服刑到2020年。牛玉強因此也被稱為“中國最後一個流氓罪犯人”。

  1 定罪先得從“從舊兼從輕”原則説起

  和牛玉強相比,趙大猛顯然要幸運得多,這得歸功於時代的發展和法制的進步。那麼,為何要對趙大猛定“流氓罪”?該案與牛玉強案件兩相比較,有些什麼值得説道的地方?對此,記者請該案主審法官花潔進行了解讀。

  花潔告訴記者,對趙大猛“流氓罪”的判決,得從我國刑法“從舊兼從輕”的適用原則説起。所謂從舊兼從輕,是指定罪量刑時對新舊法的條款進行比較,如果犯罪時有舊法,且舊法量刑比新法輕或者不認為當時的行為構成犯罪,就按舊法,這一點又被稱為“法不溯及既往”;反之,則按照新法。二者合起來,稱為“從舊兼從輕”。這一原則由現行刑法第十二條進行了明確規定,其本質實際上是“有利於被告人”,是對人權的保護和尊重。參照此規定,趙大猛的犯罪行為發生在1996年,當時舊刑法仍在施行,新刑法尚未頒布,所以,現在對他定罪量刑就存在一個新舊法比較的問題。

  2 新舊刑法條款對比,適用“流氓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了流氓罪的罪名:“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廢除了流氓罪,將原罪名中的聚眾鬥毆和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行為獨立出來各自構成相應的新罪名,其中第二百九十二條就是“聚眾鬥毆罪”。該條第一款根據情節的輕重,將量刑分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第二款則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規定,犯第一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參照這兩條的規定,趙大猛與他人聚眾鬥毆的行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後果,最輕也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則可能被判死刑。所以,現行刑法對於聚眾鬥毆的規定,與1979年刑法關於流氓罪的規定相比,顯然要重得多,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該對趙大猛適用“流氓罪”定罪量刑。

  3 判處緩刑已經考慮到多方面原因

  按1979年刑法,趙大猛並非什麼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所以最高刑也就七年。但在我國的刑法適用原則中,不僅有“從舊兼從輕”,更有“罪責刑相適應”,也就是説,對犯罪分子的刑罰要適度,要與其罪行的過錯程度相適應,不應該畸重或畸輕。趙大猛等人的聚眾鬥毆行為,畢竟導致了一條生命的逝去,如果按“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趙大猛進行定罪量刑,會不會又造成違反“罪責刑相適應”的情況出現,從而造成刑罰失衡,使趙大猛無法受到應有的懲罰呢?

  對此,法官告訴記者,他們已經充分考慮到了這一點。在該案中,當事雙方都有過錯,而在一片混戰中,到底是誰導致受害人死亡又無法查清,所以,趙大猛等人的行為與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應有所區別。在此前的判決中,趙大猛的同案犯的情節和量刑已經很清楚了,考慮與其他同案犯刑期的平衡,也不宜對趙大猛量刑過重。況且,趙大猛在這麼多年的逃亡歷程中很老實,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還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就更不宜重判了。綜合這些因素,加上當地願意對趙大猛進行司法矯正,才對趙大猛作出了緩刑的裁量。(文中當事人係化名)

  案外説案

  法官認為牛玉強繼續收監並無不妥

  而對於牛玉強被繼續收監執行剩餘刑期,法官認為雖然很多人從感情上無法接受,但嚴格從法律上講,並沒有任何不妥的地方。因為現行刑法第十二款還有個小尾巴,“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牛玉強的流氓罪判決是在1984年作出的,生效後也沒有被推翻過,按現行刑法規定繼續有效,應當繼續執行。

熱詞:

  • 流氓罪
  • 趙大猛
  • 法院審理
  • 刑法適用
  •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