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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日中國人能否申請生活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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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前些日子,大阪殘留孤兒家族70多來日拿“生活保護”的事鬧得沸沸颺颺。有讀者來信問,我持有在日本的“永住資格”,現在沒有工作,我可以像日本人一樣申請生活保護嗎?

  答:對於在日中國人是否可以申請生活保護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理解什麼是“生活保護制度”,其次,需要了解外國人適用申請“生活保護”的範圍和標準。

  問:“生活保護制度”究竟是指什麼?

  答:根據日本“生活保護制度”第一條的規定,對於所有生活困窮的國民,國家有義務根據各人的困窮程度,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扶助。具體的扶助內容有: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醫療扶助、出産扶助、生産扶助、葬祭扶助。其中除了醫療扶助採取實物支付方式以外(即免費提供醫療服務),其它扶助項目原則上採用向本人直接支付金錢的方式。根據各地的生活標準和被保護人的自身情況,地方行政機構提供不等的金額。關東地區提供的生活保護費金額較高,為每月10-13萬日元較為常見,上下浮動金額為4-5萬日元。

  問:外國人適用申請生活保護的範圍標準有哪些?

  答:如果純粹地適用“生活保護法”,外國人非日本國國民,理應被排除在申請範圍以外。但是在1954年,日本厚生省向下傳達通知,如果外國人在日本已經完成登錄手續,屆時該外國人又不能獲得來自其母國或駐日領事館等提供的生活保護,經該外國人申請,日本地方行政政府可以提供生活保護。根據該項通知,絕大多數在日外國人也有了申請這一福利的機會。該項改革持續了36年,到了1990年,日本厚生省口頭向下傳達指示,將可申請生活保護的外國人範圍縮減為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和永住者的配偶。這項改革使得大部分在日外國人又被排除到申請範圍以外。具體到本文中的提問人,因為有定住者在留資格,根據日本厚生省的現行有關規定,可以申請生活保護。

  (摘自日本中文導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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