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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勞務派遣不如限制使用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0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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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底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據悉,該法案最快有望于十月份的常委會上通過。近日,全國總工會向各級基層工會下發文件,要求各級工會通過各種途徑,把職工群眾的意願和建議反映到立法機關,為規範勞務派遣制度提供參考依據。(6月24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勞務派遣”是個“舶來語”,由日、德等國“首創”,是勞動力的“使用”和“雇用”相分離的一種新型用工方式。與國外相比,我國的勞務派遣起步較晚,最早以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的形式向國外駐華代表處派遣我國勞動者。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是,因國內立法、執法和監督等相關措施還不完善,勞務派遣的實施很不盡如人意。一是一些企業出於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解,將大量職工的勞動合同轉到勞務派遣公司去簽訂;二是很多企業不敢大幅降低原職工轉為勞務派遣工的待遇,但對新招進的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的問題突出;三是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外地勞務派遣機構參保,或選擇性地給勞務派遣工只參加1至2個險種。濫用勞務派遣工的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了。

  “勞務派遣”雖是一個新鮮事物,但《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係,其立法宗旨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而“勞務派遣”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其比以往的勞務關係更加複雜,勞動爭議也比較多。“無利不起早”,企業過多地應用勞務派遣制度,就可能在法律上違法,在道德上失德,在文化上散心。既然我們已認識到 “企業之所以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人,這主要是因為可以降低成本,而且用工靈活,甚至可以減少或規避應承擔的社會責任”。那麼,規範、甚至取消“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就顯得刻不容緩。至少,應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作限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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