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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酒被判退一賠一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6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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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先生在某酒店購買了20瓶知名白酒,單價2580元一瓶,總價款51600元。孫先生在品嘗時發現味道不對,遂與酒店交涉,要求退酒返款,但遭到酒店回絕,理由是本酒店售出白酒概不退換。孫先生一氣之下到工商局舉報。工商局受理舉報後,委託酒廠對涉案的20瓶酒進行鑒定。酒廠出具的鑒定結論為:確定其中15瓶係假酒。孫先生於是持鑒定報告和購酒收據訴至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根據原告孫先生購買到的假酒單價及數量,被告酒店應當賠償原告孫先生損失38700元。但其要求精神賠償因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本案孫先生以所購白酒為假冒産品為由起訴酒店,要求賠償損失,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十分正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所謂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故意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向消費者作虛假的欺騙性説明,使消費者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與之交易,致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其構成要件:一是經營者虛假承諾或説明;二是經營者出於故意;三是消費者受到欺騙及經營者的不當行為。設立這一法律規定的目的,一是懲罰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欺詐行為,二是治理假冒偽劣商品氾濫。

  本案中,被告酒店係長期從事酒店餐飲行業,應當知道其出售的酒類産品真偽,但其以假充真欺騙消費者,構成欺詐行為。原告孫先生要求按照消費損失金額增加一倍的賠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法院判令被告退酒返款外,另外賠償原告38700元,保護了孫先生的合法權益。但是,法院沒有支持孫先生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因為精神損害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精神損害賠償僅適用於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本案是合同糾紛,屬單純的財産損失,不存在賠償精神損失的問題。因此,孫先生僅因消費受到欺詐為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擊水律師事務所:邊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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