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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安在線-安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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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違規提供一次性餐具案

  2011年10月13日,蕭縣工商局接到消費者楊某投訴,稱其在蕭縣龍城鎮東環路南段丁團結經營的飯店用餐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當事人提供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並在結賬時被當事人收取餐具使用費12元。經調查,丁團結經營的飯店確有向消費者有償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且不向消費者預先告知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構成損害消費者知情權行為。蕭縣工商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退賠多收的消費者費用,並處罰款300元。

  美食城老闆玩“失蹤”案

  2011年7月初,池州市貴池區工商分局陸續接到消費者申訴,稱該市某美食城停止營業,老闆去向不明,他們購買的該美食城預付卡無法消費,要求退還餘額。經調查,該美食城自2010年11月正式開業後,前後一共對外銷售預付式消費卡5000余張。到2011年7月初停業時,尚有數千名消費者的卡內存有餘額,共計21萬餘元人民幣。由於申訴金額巨大,經營者惡意卷款逃逸,涉嫌合同詐騙,貴池區工商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建議池州市公安局貴池區分局立案偵查,使場地租賃人歸案,交出了預付卡內的餘額21萬餘元。從2011年9月14日起,貴池區工商分局在該公司“消費維權服務站”內設立了臨時退款服務點,安排專人通知持有“美食城”預付卡的消費者領取卡內餘額,儘快退賠了受騙消費者消費卡內的餘額,有效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無糖”月餅含糖案

  2011年9月,當涂縣姑孰鎮消費者孫某來到當涂縣工商局消保股投訴,反映他在某超市內所購月餅,其標簽上標明為“無糖月餅”,回家拆開食用後發現裏面含有冰糖顆粒,因為消費者為糖尿病患者,屬特殊消費群體,食用該含糖月餅後,身體出現不適反應,要求經營者給予相應的賠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涂縣工商局受理投訴後進行調查,查明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依據《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立案查處,罰款12000元,沒收其他未售出的同批次月餅。同時對消費糾紛進行調解,最終消費者孫某獲得了2500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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