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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要求縣市長每月至少下井1次進行督查安全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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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太原6月8日電(記者葉健)煤炭大省山西為“煤礦安全”再出“新規”:從本月起,山西省所有煤礦將實行煤礦安全生産掛牌責任制,今後市長、縣(市、區)長每月至少要到一個掛牌礦井下井1次檢查煤礦安全。

  根據近日新出臺的煤礦安全生産掛牌責任制實施方案,包括山西境內各類煤礦企業,含生産礦井、建設礦井和技改礦井,都要以煤礦礦井為單位逐一進行掛牌。

  此次掛牌責任人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市縣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人,根據實施方案,市長、縣(市、區)長是本行政區域內(除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外)的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政府掛牌責任人,副市長、市長助理、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助理是其他瓦斯礦井的政府掛牌責任人;山西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政府掛牌責任人,每月至少要到1個掛牌礦井下井;市、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的掛牌責任人,每月至少要到4個掛牌礦井下井。

  二是五大省屬煤炭集團公司的掛牌責任人,他們同樣每月至少要到1個掛牌礦井下井1次。

  為防止“走過場”,山西省政府要求當天帶班下井的政府官員、煤炭管理部門官員以及煤炭集團公司負責人的職務、姓名都要在礦井口等明顯位置掛牌公示。

  近年來,曾經的“礦難大省”山西煤炭安全生産形勢明顯好轉,表現在重特大事故明顯減少,每年的死亡人數大幅下降。數據顯示,山西的煤炭百萬噸死亡率由2006年的0.845、2009年的0.328下降到2011年的0.085,是全國平均水平的15.07%,創歷史最好水平。煤礦安全生産掛牌責任制的推出,喻示著山西省正在進一步細化安全舉措,繼續夯實安全生産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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