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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委員和代表提出應賦予公民提起公益訴訟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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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在分組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代表提出,應賦予公民提起公益訴訟權利。

  南振中委員説,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實體法均規定公民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建議參照上述法律,對公益訴訟的原告範圍再做斟酌,以暢通公益訴訟提請渠道。同時建議,賦予有關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優先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其未能在限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社會團體、其他法人或公民可自行起訴。

  “應該賦予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黃學軍建議。

  馬福海委員也認為,多年來,不少維護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個人在起訴,個人的參與可以促進社會管理髮展和完善,建議增加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王明雯也建議,將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的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及有關社會團體、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可以要求有關行政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有關行政機關或人民檢察院30天內不提起公益訴訟的,公民可以自行起訴。

  她的理由是:草案將“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團體”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這個規定可能導致公益訴訟的開展受限。因為按照這一規定,需要對諸多法律進行修改,以明確哪些機關和社團能夠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這個工程量是很大的。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目前,只有海洋環境保護局是合法的公益訴訟主體。顯然,這與目前公益訴訟的需求是很不相適應的。

  “我個人覺得公益訴訟主體應當擴大,特別是附條件地允許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王明雯代表説,我國十餘年的公益訴訟實踐主要是公民推動的,應開放和鼓勵公民參與公益訴訟。對於一部分人士擔心公民可能濫用誤用公益訴訟的問題,可以設置前置程序,即先向檢察院或相關行政機關控告,請求其採取措施或提起公益訴訟,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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