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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二審民訴法修正草案 法律規定的社團可公益訴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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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修法之民訴法

  民訴法修正案(草案)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二次審議。民訴法的修改,引入公益訴訟制度具有進步意義,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點。

  □規定

  明確“誰執公益訴訟敲門磚”

  內容: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稱,經研究,將初次審議稿規定中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修改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這樣規定,既可使公益訴訟在我國適度開展,有利於社會進步,同時也能保障公益訴訟有序進行。目前,有的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已規定了提出這類訴訟的機關。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已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對哪些消費者保護團體能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可以在該法修改中統籌考慮。

  ■觀點

  公益訴訟制度還需改進

  著名民訴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稱,“有關機關”比較模糊,“法律規定的機關”就很容易理解,比如環保方面就是環保機構和有關社會團體。但也有一個問題,即不包括個人,這是不合理的。如渤海灣溢油事件,養殖業當事人受損害,損失有多大,只有當事人清楚。讓環保團體或機關去起訴,當事人的損失就無法計算清楚,籠統地説怎麼能行?

  江偉稱,有擔心稱如果讓個人起訴會引起訴訟爆炸,一下子很多人起訴怎麼辦。他認為,這只是個技術問題,委託一些人代表起訴就能解決這個問題。另外,江偉稱規定應該把檢察機關明確寫出來。他説,檢察機關本身有這個職責,也是最合適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很有必要,有些地方也在搞試點。他還認為,公益訴訟的範圍應該明確界定。

  江偉稱,立法應當考慮週全,規定明確,才能有可行性。公益訴訟的規定只有這一條,公益訴訟的原則、程序、舉證責任如何定都沒有規定,將來執行當中會有問題。在參與立法討論時,有人認為環保部門本身有行政權,出現環境污染,環保部門自己要先處理,你職權都不行使,怎麼又到法院去起訴,把行政權轉化為司法權,那你自己幹什麼呢?江偉認為,應該在程序上設置前置條件。如果行政機關在管理上盡到了責任,確實是無力徹底解決問題,或者其他原因,這種情況下才可提起訴訟。

  □對話

  公益訴訟激活公民意識

  京華時報:為何你屢屢提起公益訴訟?

  郝勁松:我想用法律改變社會存在的不合理的一面,而通過訴訟傳播這種理念,能激活公民意識。法律最終能否對某些行為進行規範化的切換,是不是違法就應該改?比如,法律規定要給發票,那5角錢也應該給。如果每個人、政府機關都嚴格按照法律來操作,社會才能規範起來。我們必須要有捍衛法律尊嚴、捍衛自己權利的意識。

  京華時報:你的訴訟多會主動聯絡媒體,有人質疑稱這是炒作。

  郝勁松:我需要公眾知道案件進展,讓公眾關注和討論,讓大家來關注法律的進程。有人説炒作,我認為説宣傳更好,我們做的事情就需要傳播。默默地做,誰都不知道,無法帶動別人去做。人多了,推動的力量就會強大,法治的步伐會加快。

  京華時報:如何看民訴法修改引入公益訴訟制度?

  郝勁松:目前看,能提起公益訴訟最有力量的是公民群體,把公民排除在外,萬一社會團體和法定機關不起訴那怎麼辦,公民的權利誰來保護?

  ■郝勁松

  郝勁松,青年法律學者,以打公益訴訟聞名。2004年,他因地鐵未提供公廁收費5角的發票,起訴北京地鐵總公司,開庭當天以勝訴告終,“非常順利”。

  2006年,因買到漲價的火車票,郝勁松起訴鐵道部春運漲價不開聽證會程序違法。鐵道部宣佈2007年春運期間列車票價不上漲。郝勁松還以在火車上用餐、購物沒有發票為由,狀告“鐵老大”。鐵道部發出通知結束了火車不開發票的歷史。

  本版采寫本報記者王麗娜本報製圖吳尚楠

熱詞:

  • 人大民訴法修正案草案
  • 法律規定社團
  • 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