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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熱議民訴法修改:從制度上阻擊“執行難”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2日 19: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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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提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程,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修正案共54條,內容涉及檢察監督、管轄、回避、證據、小額訴訟等制度,是1991年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第一次大的修改。

  作為一部複雜的程序法,如何解決當前的司法困境,如何滿足人民群眾糾紛解決的現實需要,如何體現時代特點、中國特色,特別是對困擾當前司法的一些重大難題,如兩審終審與再審,訴訟與調解,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等如何破解,各方都給予了極大關注,並提出了各自解決之道。

  不久前,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大學-重慶大學)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針對修改過程中的問題展開研討,現本版刊發部分文章,以饗讀者。

  ——編者  

  通常程序應成訴訟常態

  在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程中,應當牢牢立足於通常程序、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力爭通過通常程序、制度來實現民事訴訟的功能和目的,確保公正、效率等價值目標的實現

  潘劍鋒

  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法全面修訂活動,以維護和實現和諧社會為終極目標,為實現這一目的,民事訴訟立法應當遵循科學化的路徑,實現民事訴訟各項制度、程序之間的協調。民事訴訟法中各項制度的設立都具有自己獨立的意義,服務於不同的具體目的,但就總體而言,同一民事訴訟法中各項制度的終極目的是統一的。因此,民事訴訟法中各種制度的設立,不僅要考慮該制度設立的目的,還應當考慮其與民事訴訟法其他相關制度的關係。在現行民事訴訟法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釋中,對民事訴訟的一些制度、程序的規定,存在著不協調、不配套的問題。鋻於此,在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程中,不僅要充分認識和把握不同制度的功能和性質,還要關注制度之間的聯絡和差異,注意審視“制度群”和“程序群”內部的銜接與協調狀況,尤其要注重通常程序、制度與非通常程序、制度之間的協調以及一般程序與救濟程序之間的協調。

  民事訴訟法中的通常程序、制度,是指實現民事訴訟目的、發揮民事訴訟功能最主要的訴訟制度和程序的集合。具體而言,是指民事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及其相關的主要訴訟制度,如管轄制度、當事人制度、證據制度等。民事訴訟法中的非通常程序、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出現特殊情況而需要發揮相關功能的訴訟機制。與通常程序、制度相比,這類機制並非在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案件必須適用。例如,再審程序之於民事一、二審程序,非訟程序之於訴訟程序,調解制度之於審判制度(狹義的),都屬於非通常的機制。

  由於外部環境的影響(例如政黨政策、媒體報道、部門本位等),某些非通常的機制會成為民事訴訟立法中的熱點問題。對此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首先,在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程中,應當牢牢立足於通常程序、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力爭通過通常程序、制度來實現民事訴訟的功能和目的,確保公正、效率等價值目標的實現。如果過分關注非通常的機制,將非通常機制的作用過分放大抬高,將不利於民事訴訟立法的整體規劃。其次,在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程中,應當注意把握通常程序、制度和非通常機制之間的關係,應當以通常程序來體現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非通常程序則應更多的考慮其基本的屬性來設立。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主要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上訴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從階段上進行劃分,可以分為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在上述程序中,一審、二審程序屬於通常程序,再審程序屬於非通常程序。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應當更多地注重一審、二審程序的科學設立,民事訴訟的目的,應當主要通過一審、二審所承載的功能得以實現。而再審程序則是特殊情形下的補救性程序,其作為一種非通常的、特殊的救濟機制,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考慮到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和國家法律公正性的維護,在裁判終局後開啟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性糾錯機制。這種程序是在特殊情況出現之後才啟動的,具有非通常性、補救性和嚴格性的特徵,即該種特別程序遵循“依法救濟”而非“有錯必糾”的原則和理念。因此,再審制度的設立和完善,應當充分體現出這些特徵,只有這樣,再審制度這一非通常的補救性制度與兩審終審這一通常適用的審判制度才能協調;一審、二審等通常程序與再審等非通常程序之間才能實現關係優化。

  簡言之,應當以適用普通程序和一般救濟機制(二審程序)為原則和常態,僅在具備特別救濟必要性和可能性,即存在法定的救濟利益時,才考慮啟動具有“緊急通道”屬性的再審程序。同樣的道理,在審判制度、程序(狹義的)與調解制度、程序的關繫上,審判制度、程序(狹義的)的設立是主要的,其制度與程序是可以適用於所有民事訴訟案件解決的,而調解制度、程序則應當根據調解制度、程序自身的屬性,考慮該制度、程序的適用範圍(包括適用的案件、適用的階段等),如此,調解制度、程序才有可能在民事訴訟中發揮最為有效的作用。

  (作者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熱詞:

  • 執行難
  • 民事檢察監督
  • 案件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