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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怎樣的公益訴訟才能遏制悲劇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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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核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除規定標的額10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外,增加的公益訴訟制度也是此次修法的亮點。

  儘管公益訴訟的主體只局限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並沒有把個體公民納入其中;適用的範圍也只局限于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但其對於法治框架內的公共治理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而言,顯然具有較大的進步意義。

  站在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公益訴訟,實際上是在法律框架內,對公眾參與社會事務賦予了更多權利。有了公益訴訟這一有力的法律武器,個體公民以及社會團體對公共利益的捍衛,將不會再停留在空口吶喊的層面。

  近些年來,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就最近被曝光的“問題膠囊事件”為例,其傷害面之廣顯而易見,對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如果只純粹依靠行政力量來進行治理,恐怕難以實現民眾的預期。而如果讓公共力量介入,讓公益訴訟參與進來,或者更能代表民眾的公共訴求,在法律框架內實現更為廣泛的監督和治理。

  當然,真正讓公益訴訟作為公共利益維護力量的存在,除了法律文本上的認可,更重要的還在於應該培育好制度實現的土壤。就公益訴訟主體而言,社會團體能否主動充當起維護社會公義和捍衛公共利益的角色,恐怕是公益訴訟的制度願想能否實現的關鍵。但從目前社會團體的生存現狀來看,其獨立性是讓人堪憂的,很多取得合法身份的社會組織,往往都要挂靠和依附在行政力量的名下。

  由此可見,要讓公益訴訟的陽光照射到悲劇頻發的領域,還原社會團體的公益性至關重要。就拿消費者協會來説,在消費領域各種行業潛規氾濫、霸王條款橫行、消費者權利頻頻受損的生態下,有多少時候能夠挺身而出捍衛消費者的權利?身份不夠獨立,又怎能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充當公益訴訟的主體。

  如果説,社會團體和個體公民作為公共參與的重要力量,與單一的輿論監督相比,公益訴訟則更具效率。不過,要讓這一武器發揮威力,前提是社會團體和個體公民具備足夠的獨立屬性。如果不確立訴訟主體獨立公共參與者的身份,那麼公益訴訟很可能成為某種制度花瓶。

熱詞:

  • 公益訴訟
  • 訴訟主體
  • 公共治理
  • 一審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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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屆
  • 公共參與
  • 修正案草案
  • 制度實現
  • 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