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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修改進入二審:兼顧公平與效率成焦點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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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如離婚、遺産繼承、損害賠償、合同糾紛等案件時,如何既保證公正審理,又能提升司法效率,化解“起訴難”、“申訴難”、“執行難”?24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擬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明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提高小額訴訟“門檻”、當事人可申請專家參與訴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表示,各方面普遍認為,草案認真總結多年來的民事審判經驗,貫徹落實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要求,著力解決社會普遍關注和審判實踐迫切要求解決的問題,總體贊成草案的修改內容,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擬增加誠實信用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家提出,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惡意訴訟、拖延訴訟等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時有發生,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也應當講誠信,應當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惡意訴訟嚴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體的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和擾亂訴訟秩序,有損司法權威。法律委員會建議在第十三條中增加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更加明確

  草案第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草案初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總的贊成規定公益訴訟制度,同時希望進一步明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中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修改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李適時介紹説,這樣規定,既可使公益訴訟在我國適度開展,有利於社會進步,同時也能避免濫訴,保障公益訴訟有序進行。

  目前,有的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已規定了提出這類訴訟的機關。李適時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已經列入了立法工作計劃,對哪些消費者保護團體能夠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可以在該法修改中統籌考慮。

  小額訴訟“門檻”擬提高至1萬元

  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小額訴訟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應對中國出現的大量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農民工討薪、簡單的民間借貸、小額金融借款糾紛、交通肇事糾紛以及小額財産損害糾紛等小額案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方面多數意見贊成規定小額訴訟制度,但對標的額怎麼規定有不同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建議提高小額訴訟的標的額,有的常委委員認為不宜規定5000元的絕對數,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規定相對數。考慮到目前統計部門對人均收入是以城鎮、農村分別統計的,要確定一個適用於城鄉居民的相對數較為困難。

  近年來,各地人民法院試點小額訴訟標的額多數為1萬元以下。法律委員會建議將小額訴訟標的額規定為1萬元以下。

  當事人有望申請專家出庭提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家提出,醫療事故、環境污染和知識産權等案件,專業性強,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庭審過程中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請專家參與到訴訟當中來有助於把問題講清楚。雖然專家意見法院可能採納或不採納,但明確專家參與訴訟後,法院在判決書和庭審記錄中就要將當事人和專家發表的意見記錄完整,作出判決時要寫清楚,各方有什麼理由和證據,法院是怎麼認定的,怎麼判決的,這樣將有助於公正審理。

  法院調解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強調先行調解是對的,但調解應當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草案這一條規定還不夠明確。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明確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條件

  有的地方人大、律師和專家提出,民事訴訟法對第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規定得不夠清晰,實踐中有許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審程序中是未經開庭書面裁判的,應當進一步明確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法律委員會建議將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熱詞:

  • 民事訴訟法修改
  • 二審
  • 公平與效率
  • 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