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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欺詐行為的民事賠償機制是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重要途徑,也是對證券市場監管的有力支持與保障。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欺詐行為的民事賠償機制仍存在明顯的缺陷:一是人民法院受理證券欺詐民事訴訟,僅限于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訴訟、且設置有須經有權機關認定為虛假陳述行為的前置條件,對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訴訟則仍暫不受理(在《侵權責任法》已經頒布的情況下,長期“暫不受理”容易遭受質疑);二是未確立集團訴訟制度,而在美、英等證券市場,集團訴訟是證券欺詐民事訴訟的主要形式;三是仍缺乏投資者保護組織(例如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等公益組織的公益訴訟機制;四是對欺詐行為的界定較為原則,且未反映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五是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失計算等仍缺乏一般規則。建議以正在進行的《證券法》司法解釋起草和《民事訴訟法》修改為契機,對證券欺詐民事案件的受理、欺詐行為的分類與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失計算、集團訴訟及公益訴訟等做出具有操作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