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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正案新規:當事人行使權利應遵誠實信用原則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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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修改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請今天開始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繼續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家提出,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惡意訴訟、拖延訴訟等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時有發生,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也應當恪守誠信,應當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法律委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在本條中增加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進一步明確法律監督範圍方式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法律監督的範圍和方式。

  原草案第一條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對強化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這樣規定與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表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檢察院則要求進一步明確法律監督的範圍和方式。

  法律委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參照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將草案第一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抗訴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同時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小額訴訟標的額提高至一萬元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小額訴訟的標的額從五千元提高至一萬元。

  原草案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各方面多數意見贊成規定小額訴訟制度,但對小額訴訟的標的額怎麼規定有不同意見。有的常委委員認為不宜規定五千元的絕對數,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規定相對數,最高人民法院建議提高小額訴訟的標的額。

  考慮到目前統計部門對人均收入是以城鎮或者農村分別統計的,要確定一個適用於城鄉居民的相對數額較為困難。近年來,各地人民法院試點的小額訴訟標的額多數為一萬元以下。法律委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這一條規定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明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原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總的贊成規定公益訴訟制度,同時有些意見希望進一步明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法律委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該條中的“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修改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這樣規定,既可使公益訴訟在我國適度開展,有利於社會進步,同時也能保障公益訴訟有序進行。

  據介紹,目前,有的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已規定了提出這類訴訟的機關。比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破壞海洋環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已經列入了立法工作計劃,對哪些消費者保護團體能夠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可以在該法修改中統籌考慮。

  明確哪些人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了哪些人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實踐中,有些個人以訴訟代理人的名義長期包攬訴訟,甚至濫用訴訟。司法部、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家要求,在民事訴訟法中進一步明確哪些人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法律委經同有關方面研究認為,訴訟代理制度既要滿足當事人的法律服務要求,也要有利於維護訴訟秩序。建議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修改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或者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增加專家出庭參與訴訟的規定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家提出,醫療事故、環境污染和知識産權等案件,專業性強,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庭審過程中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增加上述規定。

  當事人拒絕調解的不先行調解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原草案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

  有的常委委員和專家提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強調先行調解是對的,但調解應當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草案這一條規定還不夠明確。

  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對這一條作出上述修改。

  明確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有的地方人大、律師和專家提出,民事訴訟法對第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規定得不夠清晰,實踐中有許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審程序中未經開庭書面裁判,應當進一步明確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法律委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申請再審的時限縮短至六個月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有的地方人大和專家提出,這樣規定,一是二年的申請再審期限過長,不利於法律關係的穩定;二是三個月內提出的再審事由過窄,建議適當修改。

  法律委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以及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與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相互銜接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統一了人民法院對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有“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仲裁法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和有的專家、律師提出,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比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更為寬泛,不盡合理,應當根據我國仲裁的實際情況,統一審查標準。

  法律委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對民事訴訟法作出相應修改。

熱詞:

  • 第二審程序
  • 誠實信用原則
  • 再審事由
  • 民事訴訟法
  • 應當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