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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昨天上午分組審議民事訴訟法草案,就備受關注的公益訴訟、小額訴訟問題,以及再審、鑒定、證據、回避等相關制度提出建議。任茂東委員關於把文化遺産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範圍的建議,獲多位委員附議。
■公益訴訟
破壞文化遺産當納入公益訴訟
民訴法二審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任茂東委員建議,將“人為破壞文化遺産”明確寫入此條,把文化遺産保護納入公益訴訟範圍,逐步建立文化遺産保護公益訴訟制度。
他表示,最近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發現,許多文物不斷走向非正常的消亡,當以公益訴訟方式來保護我國文化遺産。
這一建議獲多位委員贊同。白克明委員附議表示,改革開放以來短短30多年就有20萬座古墓被盜,形勢相當嚴峻。周玉清委員説:“我完全贊成把文物保護納入公益訴訟。之所以大批文化遺産滅失,就是因為GDP崇拜,不堅持科學發展。因此把人為破壞文化遺産納入公益訴訟的範圍非常必要。”
增加個人參與公益訴訟的權利
“多年來,不少維護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個人在訴。”馬福海委員昨天審議時提出,“個人的參與可以促進社會管理髮展和完善,建議增加公民個人參與公益訴訟的權利。”全國人大代表黃學軍也認為應賦予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
嚴以新委員則認為,當前對公益訴訟的規定不具可操作性,因現有法律尚無所謂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團體”,訴訟主體不確定,公益訴訟只能停留在紙面上。
他建議將“檢察機關”明確寫入公益訴訟主體,並明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包括污染環境,虐待動物,壟斷、不正當競爭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破壞、浪費公共設施等國有財産,及檢察機關認為應當提起訴訟的其他行為。
除明確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外,還有委員提出,當增加對公益訴訟程序的規定,如公益訴訟可否撤銷和解,公益訴訟費用、舉證、賠償對象等。
本報記者 商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