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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2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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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會科教文衛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國家尚未出臺學校安全方面的專門法律法規,學校安全管理以及處理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制定一部具有福建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強的學校安全地方性法規,對於保障師生安全,推進我省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問責校長

  在一些學校安全事故中,存在學校領導安全意識不強、安全工作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範措施不當等因素。在條例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校長必須直接抓校園安全,負安全責任。

  《條例》明確提出: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同時在法律責任中明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辦或者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安全是全社會共同職責

  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重在管理,而學校安全管理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的舉辦者、學校、學生、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共同責任,應在立法層面上明確有關方面的責任。

  為此,《條例》規定:“維護學校安全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學校、學生、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共同責任。”

  為了明確各責任主體在學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條例》專門設置“安全管理職責”一章,對不同責任主體明確規定了相應責任,形成有關方面職責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以切實保障師生安全。

  設立學校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省教育廳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具備良好的辦學辦校條件,形成安全的校園環境,除了應當按學校安全管理要求增配專業保安人員、安裝監控和自動報警設備、完善學校安全防護設施等,還應當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督促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這些工作都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在目前教育經費較為緊張的情況下,應建立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和物質保障的經費保障制度,確保安全工作各項措施得到貫徹落實。

  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認為,學校屬於非營利性單位,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學校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無力救助,造成受害方權益得不到保障。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校方救助,有利於矛盾的化解和問題的解決。

  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學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人身傷害救助專項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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