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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擬立法明確校長是校園安全第一責任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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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福州5月30日電(記者張志濱)“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5月29日,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的《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增加條款來明確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以此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據了解,在一些學校安全事故中,存在學校領導安全意識不強、安全工作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範措施不當等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發生的因素。在此前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明確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校長必須直接抓校園安全,負安全責任。

  《條例(草案)》增加的條款中明確提出:學校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校長是學校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明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辦或者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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