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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限購還要買 買房不成還得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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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底,戶口在河南省的王先生和太原市民李先生約定,由王購買李在學府街某小區內的一套房子。房子總價為95萬元,王先生先支付5萬元定金,隨後再辦理過戶、交齊餘款。但是,沒有納稅證明和社保證明的王先生,其實不具有在省城購房的資格。因此,王先生托關係弄了一套假證明。本以為這樣可以安然過戶,可是假證明卻在資格審查時被查出來了。這樣,王先生和李先生無法辦理過戶。這時,王先生要求李先生退還定金,但李先生拒絕退還。

  王先生表示,雖然他與李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他購買其名下位於學府街某樓盤的房屋。現在,王先生不具有在省城的購房資格,房屋交易已經無法實際履行,因此李先生應解除與他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全額返還已經交納的購房款。

  對此,李先生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考慮到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太原市的限購政策就已經出臺,王先生明知自己不具有購房資格,還要強行購買;現在同小區內的房産價格已經有所鬆動,王先生延誤了自己的賣房時機,受到了損失,因此不能返還他已經交納的定金。

  最終經法院審理後決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王先生在明知自己不具有購房資格的情況下,但出於僥倖心理,他一直期望逃避政策創造條件取得買房資格,而等他付了定金後才發現自己的做法行不通。由於相關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均説明,王先生是在明知自己不具有購房條件的情況下仍執意嘗試取得買房資格買房,造成李先生受到了經濟損失,故經過調解,購房合同解除,但王先生須給李先生一定的賠償款。(記者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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