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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虐殺學妹判死緩被質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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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中級人民法院稱當事人自首從輕量刑;宣判時未通知被害人家屬

  大二女生在教學樓廁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褻,在反抗逃脫之中竟遭對方殘忍殺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在此案一審宣判中,判處被告人敖翔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個判決結果,引起了質疑。

  猥褻不成 撞頭捂嘴掐頸致少女死亡

  近日,19歲的貴州女孩小米(化名)的悲慘遭遇,牽動了數十萬網友的心。小米的父親梁顯彬發微博稱:六個月前,女兒課間在教學樓女廁所遭猥褻虐殺。被告人律師説,沒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請求法院輕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敖翔帶著水果刀、眼罩、自製面罩、毛織手套等工具,進入學校女廁所對獨自一人如廁的小米實施猥褻。因遭到小米強烈反抗,敖翔將其頭部、臉部往地上撞擊,又捂嘴、掐頸數分鐘,導致小米當場死亡。敖翔隨後逃往廣州,2011年11月23日在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廣場派出所投案自首。

  兇手被判死緩 少女家屬抗訴

  24日,東莞市中院對該案進行宣判。被告人東莞理工學院大四男生敖翔,以強制猥褻婦女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被害人小米父母508799.5元。

  法院認為,鋻於敖翔有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可對被告人敖翔判處死刑,不必立即執行。

  對判決結果不滿,小米家屬向東莞市檢察院提出了抗訴申請。

  ■ 追問

  家屬:宣判“秘密”進行

  專家:程序確有瑕疵

  少女家屬:據悉,案件的審判、宣判選擇的是非公開審理、非公開宣判,尤其是宣判是在羈押罪犯的看守所進行的,引發質疑。小米的父親梁顯彬説,宣判時沒有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場,判完才拿到判決書。

  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被告人被控罪名之一是強制猥褻婦女罪,被害人又是學生,出於保護被害人個人隱私的目的,法院沒有對案件進行公開審理。

  專家: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説,法院在宣判時未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場,程序上的確有瑕疵。

  家屬:被告人“手段殘忍”

  法院:因“被害人激烈反抗”

  少女家屬:小米的父母在刑事抗訴申請書裏提出,被告人敖翔多次實施犯罪行為,殺人手段特別殘忍。

  法院: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殺致死的殘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達到了判處死刑的標準。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第67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是一名22歲的年輕人,受性衝動影響實施犯罪,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為,才導致被告殺人”。

  家屬:被告人自首屬於“走投無路”

  法院:被告人自首係“自願”

  少女家屬:被告人自首是真心悔罪還是走投無路?小米父母認為,在被告人敖翔逃到廣州後,警方已經鎖定他為作案對象,敖翔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選擇投案。

  法院:關於投案自首的動機,被告人庭審時説:“自首對我來説是種解脫,我覺得逃避不能解決問題。我想了好幾天,自首是我唯一的選擇,逃跑會像行屍走肉一樣,我已經害死了一個同學,再逃跑下去也沒有意義。”我們認定他是自願的。雖然賠償不是量刑從輕的原因,但被告人請求父母賠償,彌補自己的罪過,也可以看出悔罪態度。

  編輯:林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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