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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被害人家屬今日將前往法院接受談話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5日 1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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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量刑意見書送達法院後,被害人張妙家屬今日將前往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談話。但家屬張顯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具體的談話內容尚不知道,他們仍然堅持判處藥家鑫死刑的要求。

  藥家鑫真能“賠錢減刑”?

  藥家鑫案雙方當事人仍在做最後的努力。

  將量刑意見書送達法院後,被害人張妙家屬今日將前往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談話。但家屬張顯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具體的談話內容尚不知道,他們仍然堅持判處藥家鑫死刑的要求。

  而在藥家鑫一方,其律師路剛告訴本報記者,藥家鑫父母仍不放棄求得受害人家屬諒解的希望,目前正在籌錢,雖未籌到此前被害人家屬民事訴狀裏要求的53萬,但已超過了15萬。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不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為“賠錢減刑”,曾一再引發爭議。

  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不過,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就通過媒體表示,這只能適用於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此外,被告人積極賠償的同時,必須認罪、悔罪。

  但《若干意見》並不提供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重在解決政策導向問題,從寬和從嚴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

  所以,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于當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各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分別根據省情制定了實施細則。

  在《指導意見》“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此外,它還明確提及15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包括了故意傷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但是沒有包括故意殺人罪。

  一位來自江蘇的檢察官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若干意見》出臺後,在司法實踐中的趨勢還是從寬的居多,對被告人相對有利,像“刑事和解”的做法就是如此。但另外一方面,通常在案件中,辦案人員也開始逐漸關注受害人的權益保護,會動員被告人主動請求受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積極做出經濟賠償。

  “畢竟我國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助機制很不健全,這樣做也是有利於被害人的。”上述檢察官這樣説,而在受害人獲得更多賠付並表示諒解後,通常在量刑上就會予以考慮,否則被告人也會認為多出了錢賠償沒有效果,之後也不會再行配合。不過,檢察機關也應警惕“賠錢減刑”的氾濫,去年曾有大規模專門針對這類判決進行的檢察監督。

  復旦大學刑法學副教授劉希貴告訴本報記者,“賠錢”並不是法定的減刑理由,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的性質、惡劣程度和主觀惡性來確定,而在藥家鑫的案件中,如果根據已經曝光的案情,那麼,原本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完全是可以避免的,而正是藥家鑫車禍後的加害行為,才造成了嚴重後果,那麼他就應承擔更嚴重的刑罰。

  四川瑞鼎律師事務所主任畢明雄告訴本報記者:“這樣一來,受害人家屬的量刑意見顯然會對最終量刑構成一定的影響,如果沒有這種表態或者説他們諒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會避免藥的立即執行死刑,但同時必須説明,即使有受害人家屬的這個表態,也不能説必須形成滿足受害人家屬這個要求的判決,法院的最終判決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來作出的。”(第一財經日報 記者謝雪琳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