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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接前物業費該誰埋單?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21: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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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蕉嶺一業主被要求交納空置房物業費,當地消委會認為此舉不合理

  本報訊業主購買新房後,一開始未辦理房屋交接手續,過了一段時間後,卻被要求付清交接前的物業服務費。那麼,房屋物業費該從何時計收?蕉嶺的陳小姐因此與房産商産生了糾紛。

  2008年9月,陳小姐在當地某樓盤買了套房,當時房屋未建成還不能交付。至2009年4月房産證辦好後,陳小姐因忙於他事,且未收到開發商的書面通知,所以一直沒有去交接房。直至2011年9月,陳小姐要求拿回鑰匙裝修新房時,開發商稱住房鑰匙已轉至物業公司,要去物業公司交接房。而物業公司則要求她交清自2008年11月樓房建成至交接房時的物業費後,才能辦理交房手續。陳小姐並不買賬,一直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交涉,至今年4月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決定,陳小姐交納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的物業服務費1160元即可,但陳小姐仍不接受。

  陳小姐認為,開發商不按購房合同約定交房,也未按交易合同書面告知她辦理交房手續,在其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下,私自將住房鑰匙交給物業公司,並要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行為不合理。而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則認為,該住房2008年10月底已建成,陳小姐卻不來交接房,導致一直空置。2010年9月,該公司為打擊炒房者,針對購房後長期空置、不交物業費的情況,制定了對空置房業主從樓房建成開始交納物業費的規定。因樓盤空置住房較多,該公司當時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了所有空置房業主。該公司也是按規定向陳小姐收取空置房物業費。

  由於雙方協商不成,陳小姐向蕉嶺縣消委會進行了投訴。經消委會工作人員調查了解,陳小姐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第42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的規定,消委會認為,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交接房手續,物業服務費應從交接房後開始交納,交接房前的物業服務費與陳小姐無關;同時,要求房産商完善住房交接和物業服務管理規定,以免再發生類似糾紛。經調解溝通,房産商表示接受消委會的調解意見,陳小姐可隨時辦理交接房手續。(李曉榮湯宜頻 鐘智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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