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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一培訓學校承諾包就業食言 學生訴校方獲賠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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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張攀峰

  學校承諾“包就業”食言

  學生起訴校方勝訴獲賠

  這也成為濟南教育培訓虛假宣傳第一案

  因為培訓學校沒有按照招生宣傳時的承諾安排就業,濟南某培訓學校學生李強(化名)將省城一培訓學校告上法庭。日前,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最終認定參加教育培訓為消費行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支持李強的訴訟請求,獲賠一倍學費。

  據了解,李強是濟南一培訓學校畢業的學生,三年前受學校招生廣告的吸引和“包就業”的承諾,李強報名就讀了該培訓學校。然而畢業時,簽署了就業協議的李強,卻沒有獲得預期的就業機會,不僅學校當初承諾的定向就業沒有落實,甚至自己和大多數同學連被推薦的就業機會都沒有。感覺自己上了當的李強隨即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校方給予雙倍賠償。

  但是一審法院並沒有支持李強的訴求,一審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範圍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應當以商品作為載體。學校作為在民政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雖然開展的係有償教育培訓,可以依法獲得合理回報,但其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以營利為目的經營者”。故李強、學校之間的糾紛不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李強堅持以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主張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強的代理律師,山東鵲華律師事務所的胡春雨告訴記者,在濟南還沒有司法介入教育培訓機構與學員糾紛的案例,在全國範圍也沒有找到相似的案例。“來來回回跑法院幾十趟,法院也多次召開研討會。”

  一審之後,不甘心的李強上訴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強勝訴,培訓學校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學員。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培訓學校雖係教育機構,但其與普通國民教育系列院校不同,是通過市場手段實現招生,符合經營者特徵。學員的目的在於接受技能培訓的服務獲得工作機會,提高薪酬待遇,亦符合消費者的身份特徵。故此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培訓學校應按一倍學費的標準賠償學員損失。

  “本案的判決意味著參加教育培訓被首次認定為消費行為,為今後處理教育培訓消費糾紛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先例。”李強的代理律師、山東鵲華律師事務所的胡春雨最後告訴記者。 (記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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