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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承租空置車位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成都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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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成都市城鄉房産管理局出臺《關於建築區劃配套停車位(庫)租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範我市建築區劃配套停車位、停車庫的租售行為。《通知》明確規定,小區車位不得只售不租,同時,在滿足本小區停車位使用的基礎上,可以對外出租。據悉,該《通知》已于近日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

  小區出租車位

  應先租給業主

  “明明車庫車位有空位,但是小區業主卻租不了。”這樣的情形在我市一些小區裏,偶有發生。對此,此次出臺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出租車位、車庫的,應當首先出租給建築區劃內的業主。業主要求承租尚未銷售的空置車位、車庫,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通知》中明確,開發建設單位出租、出售車位、車庫,應當在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建築區劃內公示擬出租、出售車位、車庫的地址、數量、價格、相關證明文件及承租人、購買人條件等。

  車位、車庫租售情況

  物管需定期通報

  因為租售車位,發生了矛盾怎麼辦?《通知》中明確規定,業主與開發建設單位及物業服務機構之間發生車位、車庫出租、出售爭議的,由區(市)縣房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予以協調處理,及時化解矛盾;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管務公開要求,在信息查詢平臺定期通報車位、車庫租售情況。

  小區車位可對外出租

  業主需要時可收回

  《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在超過公示期仍無業主承租或購買的空置車位、車庫,可以臨時對建築區劃外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如果小區突然有新增停車需求怎麼辦?在《通知》中明確規定,對外定期出租車位、車庫,租賃雙方應當簽訂租期不超過6個月的租賃合同,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當本建築區劃內業主需要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車庫,但出租人應當在終止合同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在車位出售方面,《通知》中明確規定,對外出售車位,有兩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在滿足本小區現有使用需求,並經業主同意後,方可對外出售。

  成都晚報記者 李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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