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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主承銷商可直接定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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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超聲

  本報訊 (記者 許超聲)中國證監會昨天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修改後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辦法》明確,除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據了解,《辦法》主要進行了多個方面的修改。其中,對發行與承銷管理的有關要求做了具體體現,使之進一步可操作化:

  ● 擴大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同時對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提出了一定的條件,對主承銷商利用自主推薦權利向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的行為提出了監管措施。

  ● 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50%,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規定詢價對象與發行人、承銷商可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 為平衡網上、網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

  ● 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而針對一些網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辦法》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産品在招募説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

  對於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辦法》提出了明確的監管措施。例如,對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以虛假推介誤導投資者,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報價或申購股票,以自有資金直接或者變相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報高價,限制報低價,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辦法》規定證監會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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