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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IPO允許發行人與承銷商自主定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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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發文首提新股發行“靜默期”,發行人刊登招股書前不能進行股票推介

  中國證監會昨日下午公佈《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對新股改革方案中的具體措施加以落實。此次涉及對詢價、定價、配售的五個方面的修改,與此前相比,此次允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助協商直接定價等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直接定價

  證監會指出,此次的修改涉及5個方面,其中多數在《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有提及。

  此次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修改則使得此前的要求變得具體和可操作化。這其中包括擴大券商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的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50%,並取消網下配售的限售期,同時建立網下向網上的回撥機制。

  此外在定價方面,較之前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此次修改允許其他定價方式,包括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

  在詢價定價上,也允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初步詢價之後直接確定發行價格。

  借鑒成熟市場“靜默期”規定

  在信息披露上,此次證監會也做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其中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此次修訂要求,在擬上市公司申報文件被受理,到核準刊登招股意向書之前,發行人和相關方不能採取任何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的方式進行股票的推介,也不能委託相關方進行活動。

  在成熟市場上,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

  而此前國內市場上僅創業板有類似的明文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中指出:申請文件受理至刊登招股説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説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證監會指出,除去本次修訂增加這方面的條款外,證監會還將在修改主板首發管理辦法時增加相關規定。

  機構博價差將“不予配售新股”

  由於新股發行中取消了禁售期的規定,機構與散戶爭利成為散戶最擔心的問題。機構投資者沒有禁售期,意味著可能出現首日新股大漲,機構將所有籌碼拋售給散戶的短期套利行為。

  對此證監會此次指出,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的機構投資者將不得參與網下配售。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針對一些網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

  此外,另一個備受市場關注的新股改革內容,發行市盈率超過行業市盈率25%要出具書面意見的,此次並未在修改中得到體現。證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證監會將會單獨制定並公佈相關操作細則。(記者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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