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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鼓勵定價方式靈活創新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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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8號《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較之前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此次《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採取詢價方式的,也可以初步詢價後,跳過累計詢價投標階段,即“兩步走”改成“一步走”。對此,證監會解釋稱,上述調整主要是為了放鬆行政管制,發揮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歸位盡責。

  具體而言,為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主要進行了五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涉及發行與承銷管理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可操作化。《決定》指出,擴大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同時對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提出了一定的條件;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50%,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

  二是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辦法》對初步溝通、推介、詢價的方式、披露信息的範圍都做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定。本次《辦法》修訂,還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

  三是加強了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針對一些網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辦法》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産品在招募説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

  四是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對於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辦法》提出了明確的監管措施。

  五是加強了證券業協會對發行承銷的行業自律管理。為充分發揮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辦法》對證券業協會進行了授權。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加強與證券業協會的溝通配合,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監管措施互動。

  在新聞通氣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圍繞詢價定價、信息披露、風險評析和發行監管出臺和修訂一系列具體和規範化的監管制度。希望市場各方進一步提高詢價、定價行為的科學性,更好地將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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