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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5年以上“老股民”才能參與詢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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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修訂並公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昨天,證監會公佈了《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改革發行和承銷制度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內容有

  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

  應具備5年以上投資經驗

  《辦法》規定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應當具備5年以上投資經驗、較強的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

  《辦法》取消了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規定詢價對象與發行人、承銷商可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發行人與主承銷商

  可自主協商直接定價

  《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借鑒成熟市場股票發行

  “靜默期”的規定

  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

  機構不得作為配售對象

  《辦法》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産品在招募説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

  券商違規可被暫停36個月

  承銷業務

  《辦法》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和處罰。例如,對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以虛假推介誤導投資者,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報價或申購股票,以自有資金直接或者變相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報高價,限制報低價,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辦法》規定證監會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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