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證監會:個人投資者可參與發行詢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北京5月21日電 (許志峰、林婧)中國證監會今天正式向社會公佈《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改革發行和承銷制度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監管部門將圍繞詢價定價、信息披露、風險評析和發行監管,出臺和修訂一系列具體和規範化的監管制度。

  擴大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

  修改後的辦法對《指導意見》涉及發行與承銷管理的有關要求做了具體體現,使之進一步可操作化。新的管理辦法擴大了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根據新辦法,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應當具備5年以上投資經驗、較強的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主承銷商應當嚴格按照既定的推薦原則、標準和程序進行推薦。

  此外,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50%,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規定詢價對象與發行人、承銷商可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為平衡網上、網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定價能力的基礎上,尊重網上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

  提高了定價方式的靈活性,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較之前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此次《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靜默期”內不得對證券發行公開宣傳和發行推介

  新辦法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辦法》對初步溝通、推介、詢價的方式、披露信息的範圍都做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定,比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詢價對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同時,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片面誇大優勢,淡化風險,美化形象,誤導投資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此外,在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但我國主板發行中缺乏相關規定。本次《辦法》修訂時補充了這方面的條款。

  拒絕“打新股、博差價”投資産品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發行人、主承銷商在推介、詢價、定價過程中的行為規範,並在“監管與處罰”一章分別制定了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辦法》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産品在招募説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

  根據此前發佈的《指導意見》,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對於市場關注度較高的如何執行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的問題,這位負責人介紹,中國證監會將會單獨制定並公佈相關操作細則。

  新辦法還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和處罰。例如,對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以虛假推介誤導投資者,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報價或申購股票,以自有資金直接或者變相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報高價,限制報低價,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

  為充分發揮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辦法》對證券業協會進行了授權。強調證券業協會應根據自律規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規行為採取自律懲戒措施,加強對發行定價過程的監管。

熱詞:

  • 詢價
  • 辦法
  • 發行監管
  • 個人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