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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5月21日電(記者 周銳)證監會21日發佈《關於修改的決定》。此次決定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説,改革發行和承銷制度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決定》主要對以往規定做了5方面修改。
一是對《指導意見》涉及發行與承銷管理的有關要求做了具體體現,使之進一步可操作化。具體包括:擴大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50%,取消網下配售股票限售期;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
此次《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二是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同時,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三是加強了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針對一些網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辦法》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産品在招募説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證券業協會將在自律規則中對促進網下合理定價進一步明確具體細則。
對於市場關注度較高的如何執行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的問題,《辦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這位負責人介紹,中國證監會將會單獨制定並公佈相關操作細則。
四是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對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以虛假推介誤導投資者,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報價或申購股票,以自有資金直接或者變相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報高價,限制報低價,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辦法》規定證監會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
五是加強了證券業協會對發行承銷的行業自律管理。為充分發揮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辦法》對證券業協會進行了授權。強調證券業協會應根據自律規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規行為採取自律懲戒措施,加強對發行定價過程的監管。
上述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已經正式推出,監管部門將圍繞詢價定價、信息披露、風險評析和發行監管出臺和修訂一系列具體和規範化的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