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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8號-《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改革發行和承銷制度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進行了五個方面的修改:
其中,對《指導意見》涉及發行與承銷管理的有關要求做了具體體現,使之進一步可操作化。(1)擴大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同時對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提出了一定的條件,對主承銷商利用自主推薦權利向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的行為提出了監管措施。(2)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50%,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規定詢價對象與發行人、承銷商可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3)為平衡網上、網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在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定價能力的基礎上,尊重網上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4)提高了定價方式的靈活性,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較之前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此次《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採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