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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8號-《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改革發行和承銷制度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進行了五個方面的修改:其中,加強了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為體現《指導意見》提出的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監管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發行人、主承銷商在推介、詢價、定價過程中的行為規範,並在“監管與處罰”一章分別制定了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針對一些網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辦法》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産品在招募説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證券業協會將在自律規則中對促進網下合理定價進一步明確具體細則。
對於市場關注度較高的如何執行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的問題,《辦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這位負責人介紹,中國證監會將會單獨制定並公佈相關操作細則。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