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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可直接定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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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第一項措施正式推出。中國證監會昨日公佈了《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決定指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同時,針對一些網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

  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進行了五個方面的修改。

  首先,對《指導意見》涉及發行與承銷管理的有關要求做了具體體現,使之進一步可操作化。值得關注的是,為提高定價方式的靈活性,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較之前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此次《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據介紹,採用這些方式定價的話需券商事先備案。

  其次,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範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

  《辦法》對初步溝通、推介、詢價的方式、披露信息的範圍都做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定。同時,借鑒成熟市場關於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採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再次,加強了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發行人、主承銷商在推介、詢價、定價過程中的行為規範,並在“監管與處罰”一章分別制定了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對於市場關注度較高的如何執行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的問題,此次公佈的《辦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不過,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將會單獨制定並公佈相關操作細則。”

  第四是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對於各方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辦法》提出了明確的監管措施。對發行人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宣傳推介、通過其利益相關方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等行為,《辦法》也提出了對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加強了證券業協會對發行承銷的行業自律管理。負責人表示,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加強與證券業協會的溝通配合,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監管措施互動。”負責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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