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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8號-《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改革發行和承銷制度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精神,《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進行了五個方面的修改:其中,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加強對違法違規和不當行為的處罰力度是改革得以順利推進、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礎。對於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辦法》提出了明確的監管措施。例如,對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以虛假推介誤導投資者,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報價或申購股票,以自有資金直接或者變相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報高價,限制報低價,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辦法》規定證監會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對發行人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宣傳推介、通過其利益相關方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等行為,《辦法》也提出了對應的監管措施。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