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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範圍公訴案件也可和解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0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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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陳麗平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特定範圍公訴案件可以和解。這一程序的設置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

  同時,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時可以詢問被告人,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提供了保障。

  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和解作了規定。根據各方面意見,為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新刑訴法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

  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為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審慎把握,將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限定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還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復核死刑案可訊問被告人

  新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體現了國家對適用死刑的慎重,為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提供了保障。

熱詞:

  • 公訴案件
  • 刑事訴訟法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死刑案件
  • 案件質量
  • 死刑復核程序
  • 刑罰
  • 和解協議
  • 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