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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謝亞龍案”不能回避程序正義的檢驗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4: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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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民網評】截至4月24日21時30分,長達12個半小時的謝亞龍案一審終於結束,控方指控其12項罪名,共受賄172.78萬元人民幣。最終,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更為引人關注的是,謝亞龍對於其被指控的大多數罪名當庭翻供,並詳述了自己被刑訊逼供的過程。辯方律師稱,謝亞龍對於罪名只承認了不到三分之一。(《北京晨報4月25日》)

  刑訊逼供一直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從佘祥林案到趙作海案,每一個冤假錯案的幕後,都閃爍著刑訊逼供的影子。這一次的庭審中,儘管謝亞龍在庭上詳述了自己被刑訊逼供的過程,包括時間、地點、參與人員都能一一説清,其中包括被毆打、電擊,以及冬天脫掉衣服被潑冷水等等,而他的辨護人也提出申請啟動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但是,法庭堅持不重新調查取證,不接受調監控、不讓律師提請出庭的24名證人到場、不調取同步錄音錄像,堅持將庭審程序全部走完。所謂謝亞龍被刑訊逼供之事恐怕就成為了浮雲,永遠讓人撲朔迷離了。

  2010年趙作海案後,最高法、最高檢等五部委制定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而非法言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換一句話説,如果法庭證實謝亞龍受到刑訊逼供成立,那麼,他在法庭審理前所作的關於受賄金額為170余萬的口供就會被視為非法言語證據而予以排除。

  而且,《規定》還增加了專門了“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公訴人就不再是僅僅“提交辦案人員沒有刑訊逼供的書面證明”那麼簡單,如果法官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存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訴人如果當庭不能舉證的,還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現在的問題是,法官不重新調查取證,不接受調監控,僅憑公訴“提交辦案人員沒有刑訊逼供的書面證明”,就認為謝的口供不屬於非法證據,進而將庭審走完。沒有了程序正義,即使結果正確,又有何意義呢?

  很顯然的是,如果不給予謝亞龍一個完整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不進行充分地舉證,排除謝亞龍提出被刑訊逼供的疑點,那麼,其被刑訊逼供的問題永遠會成為公眾質疑的焦點,法院判決也無法經受法律程序正義的檢驗。不僅如此,如果沒有法庭公正地排除非法證據,又如何能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呢?正如白岩松所説“犯罪嫌疑人即使人人責罵,但該有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也許我們都不喜歡謝亞龍,但我們喜歡公平公正與公開。因為這一切,比足球本身更與我們有關。”

  在謝亞龍受審前的一個多月,今年兩會上,人大通過了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特別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並且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謝亞龍案件的審理,本是演練新的《刑事訴訟法》最好案例,是將法律文本落地根于實踐的最好時機。然而,有關方面卻如此草草收場,令人遺憾。我希望,法院能再次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給謝本人和公眾一個合理交待,如果一審法院沒有履行這一程序,二審法院應當糾正這一錯誤,讓司法的陽光照入這一公眾矚目的審判之中。(作者係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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