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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詳解何為刑訊逼供 偵查機關應承擔舉證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1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搜狐體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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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在昨天的庭審中,謝亞龍當庭稱自己在調查階段被刑訊逼供。記者隨後連線了有關律師和法學教授了解相關規定。

  據清華大學教授張建偉介紹,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這些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按照程序,被告人或者辯護人一方在庭審過程中需提出刑訊逼供的線索或者證據材料。法庭隨之要進行證據合法性的調查。”張建偉介紹,進入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後,由檢察機關對取證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證據來證明是否進行了刑訊逼供。如果檢察機關不能將“不存在刑訊”證明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被告人的口供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這樣的大案中,出現這樣的情況很有意義,起碼表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逐漸深入人心。”

  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張燕生介紹,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在法庭上喊“被刑訊逼供”的情況並不少見,並不一定每個自稱“被打”的被告人都被認定遭受刑訊。不過,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應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檢的要求,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全程記錄或錄像。一旦被告人在法庭上自稱被刑訊,偵查機關就應該把這些錄像和審訊記錄都拿出來,接受法庭調查。”張燕生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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