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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啟動輕微刑事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1日 1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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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鄭州5月11日訊(記者黨滌寰汪俊傑、通訊員張勝利)“請你仔細閱讀《刑事和解告知書》,如果你在審查逮捕的七天期限內未能取得被害人諒解,但在捕後與被害人自願達成和解的,你有權向駐所檢察官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從2012年4月開始,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幹警對自己辦理的每一起輕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輕微刑事案件,都會告訴犯罪嫌疑人這麼一句話。

  據了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但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新《刑事訴訟法》公佈後,新密市檢察院立即認真組織學習,並結合具體的審查逮捕工作實際,積極探索適應《刑事訴訟法》修改新要求的舉措。針對該院輕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輕微刑事案件較多的特點,該院偵查監督科多方調研,初步進行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設計後,2012年4月初,偵查監督科&&召開座談會,與本院監所監察科、新密市公安局進行溝通,通報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工作思路、具體措施,統一了執法思想。

  與此同時,規範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運作,2012年4月24日,該院偵查監督科、監所檢察科同公安機關會簽了《關於“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幾點意見》。《意見》首先確立了偵查監督科為主導、監所檢察科相配合的工作模式。鋻於基層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工作壓力,意見同時確定了重點審查的兩類案件,一是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可以進行當事人和解而在審查逮捕期間未能達成和解的公訴案件,以降低輕刑案件羈押率;二是提請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防止犯罪嫌疑人無限期羈押,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針對兩類案件,《意見》制訂了不同的審查啟動方式、明確了證據審查重點。

  據介紹,2012年4月16日,王某駕駛機動三輪車與被害人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後張某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王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承辦檢察官彭坤在審查案件時向犯罪嫌疑人家屬講解了《刑事和解告知書》的有關內容,了解到雙方有和解的意願。審查逮捕的期限只有七天,而該案件必須在4月28日即五一放假之前做出決定。最終,因王某家人無法在短時間內湊夠賠償款,王某不予羈押可能引發被害人家屬情緒失控等社會危險而被依法逮捕。在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承辦檢察官彭坤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屬有繼續和解的權利。5月2日,王某家屬即送來和解協議書、收到條、諒解書等書面材料。彭坤及時向被害人家屬核實情況,了解到和解係真實、自願,彭坤當天即向新密市公安局發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目前王某已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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