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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應懲戒渣打的就業歧視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8日 09: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環球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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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體爆出渣打銀行在招聘實習生時,提出一個條件:應聘者的父母親存入人民幣50萬元成為銀行VIP客戶才能被優先錄取。渣打銀行的做法,實際上已經嚴重違反了我國《就業促進法》,是一種典型的歧視行為。

  渣打銀行是一家總部在倫敦的英國銀行。近些年來,部分外資銀行在拓展業務的過程中,無視中國的法律制度,不僅在産品設計上違反中國的法律,而且在産品的市場營銷過程中,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損害中國公民的利益。以存款換取實習的機會,不僅嚴重侵犯了中國公民公平就業權利,而且侵犯了中國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中國人力資源和工商行政監管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立案調查,如果情節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針對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違法做法,學術界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桔生淮北”,外資企業的違法行為只不過是入鄉隨俗,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生存和發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損害中國公民的利益,根本原因就在於,中國存在不合理的法律體系,只有徹底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筆者認為,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一方面我國在許多領域已有法可依,可另一方面,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為了吸引外資經常網開一面,結果導致部分外資企業經營者將自己淩駕於中國的法律之上。

  當前我國法律體系確保外商在中國投資利益的同時,在保護公民切身利益方面卻沒有遵從國際慣例。當初制定《公司法》的時候,已有學者提出,將中國的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合併到《公司法》中,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法律體系。然而,當時考慮到中國吸引外資的需要,立法機關並沒有將我國的《三資企業法》合併吸收到《公司法》之中,這就導致三資企業在中國開展業務的時候,不受我國《公司法》的管轄。

  解決外資銀行在華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一方面要從制度著手,儘快實現國家法律的統一;另一方面從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隨時監督外資銀行在華經營活動。

  事實上,渣打銀行的做法在其他國家是絕對不允許的。如果公司招聘或勞動規則存在歧視條款,那麼,公司不僅會遭到政府執法部門的嚴厲處罰,公司的負責人也會因涉嫌就業歧視被提起訴訟,法官會要求其承擔鉅額民事賠償責任。當前我國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普遍存在一種錯誤的思維定勢,認為外國投資者的管理經驗多於中國投資者,外資企業在保護公民合法利益方面有明確的條款,因此,執法人員不能也不應該“騷擾”外資企業。部分地方政府甚至為外資企業保駕護航。

  需要説明的是,筆者不主張將這一事件看作是一個普遍性的現象,而寧可將其看作是個案,由執法機關嚴格依照中國的法律程序加以處理。中國執法機關有權嚴格要求外資企業依照中國法律規則辦事,增強自己的透明度,隨時接受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

  目前中國外貿投資政策,已由過去以吸引外資為目的逐漸地讓位於以增加就業為目的。凡是不利於增加就業和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投資企業,都不會得到中國的歡迎。如果外資銀行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那麼,就必須充分尊重中國公民的就業權利,確保他們的利益不受損害。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麼,外資企業在中國不會有前途。▲(喬新生 作者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

  (來源: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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