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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壟斷化改革不能再拖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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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根生

  據媒體報道,反壟斷法實施4年來,被追責壟斷企業寥寥。由於過於抽象和原則化,反壟斷法難以發揮應有作用,成為一個不爭事實。

  報道稱,《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集中、簽訂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現實中,原告往往難以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企業或行業協會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為解決此問題,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但專家認為,減輕原告舉證責任雖是個進步,但作用依舊很有限。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反壟斷法。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正式施行。反壟斷法從起草到審議到實施,前後經歷了十四年,足見其“慎之又慎”。花這麼大勁搞出的法規卻難以發揮應有作用,著實令人費解。據悉,我國反壟斷法剛出臺時,不少跨國巨頭曾“如臨大敵”;倒是國內那些壟斷巨頭罕有懼色,根本就不擔心反壟斷法大板會打到自己屁股上。現在看來,跨國巨頭是杞人憂天,國內壟斷巨頭則屬於有先見之明。不過,反壟斷法疲軟,根子還不在“過於抽象和原則化”,而在於去壟斷化改革乏力。

  反壟斷法形同虛設,確實和法規本身不夠細有關。早就有人批評過,反壟斷法極具原則性,在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西方國家在反壟斷方面不僅有著幾十萬字的法律文件,還有無數案例和指南作為反壟斷執法依據。細化我們的反壟斷法,確實已刻不容緩。但更應看到,反壟斷法難起作用,深層原因還在去壟斷化改革難以推進。

  市場壟斷行為不僅會提高消費者消費成本,使少部分擁有壟斷權力者獲得暴利,而且會擠壓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生存空間,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環境,降低整體經濟效率。去壟斷化改革不能再拖延了。當務之急則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步伐,讓市場競爭和市場資源配置更充分地發揮基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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