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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實施4年難起作用 被追責壟斷國企寥寥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04: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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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61件,審結53件,原告勝訴的較少,飽受公眾詬病的大型壟斷國企被追究責任的更是寥寥,這是《反壟斷法》實施近4年來,全國地方法院受理反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情況。由於過於抽象和原則化,《反壟斷法》難以發揮應有作用,成為一個不爭事實。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程序為前置,媒體將其概括為“公民可以直接起訴壟斷企業”。

  《反壟斷法》規定,國家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我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有權對企業進行反壟斷調查和處罰;企業的壟斷行為如果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要承擔民事責任。然而,起訴企業是否要以行政機關的壟斷認定為前置條件,一直存在爭議。

  《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集中、簽訂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孔祥俊表示,現實中,原告往往難以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反壟斷法》,確定一家企業實施壟斷行為的前提是,該企業在被訴壟斷行為所涉及的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

  2009年,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壟斷案中,無法獲得證明百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基礎客觀數據,成為原告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

  同樣,中國移動、中國石油等公眾眼中比較熟悉的壟斷企業,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也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2009年3月,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以消費者身份,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提起反壟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收取全球通用戶每月的“月租費”,並退還自己近兩年來被收取的“月租費”,理由是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行收費。此案最終以雙方和解結案。其中,如何證明中國移動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成為該案中舉證的難點。

  在一些地方,由於物價上漲,商家相繼以減量不減價的方式使飲料、方便麵等商品變相漲價。“儘管不約而同漲價,但很難證明他們存在價格同盟”,有學者認為,“即使是商務部也很難獲得證據,何況是消費者。”

  孔祥俊表示,為解決此問題,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只要證明,被告是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公用企業,或者公用企業以外的被賦予其從事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人民法院即可認定壟斷行為存在。

  北京律師協會競爭和反壟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魏士廩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司法解釋在減輕原告舉證責任方面有進步,但很有限。

  在魏士廩看來,反壟斷民事糾紛應該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儘管司法解釋規定了法院可以合併審理,但本質上並非是集體訴訟制度,只是為了法院節約司法資源的一種策略安排,因此,很難有效威懾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熱詞:

  • 反壟斷法
  • 壟斷行為
  • 司法解釋
  • 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