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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價格串通原告不負舉證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3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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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佈《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是最高法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將於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司法解釋的內容涉及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基本類型與原告資格、原告的起訴方式、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以及舉證責任問題。

  起訴不以行政執法為前提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兩種基本類型,即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和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引起的訴訟。

  至於如何起訴,司法解釋明確,原告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法院均應當受理。

  司法解釋還明確,在壟斷民事訴訟中,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或者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

  進一步減輕原告舉證責任

  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不僅是原告勝訴率低的主要原因,也已經成為反壟斷民事司法的一大難題,妨礙了司法職能和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此,司法解釋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

  司法解釋規定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橫向壟斷協議,由被告對被訴壟斷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像價格串通的行為、劃分市場的行為等,法律已明文列舉屬於壟斷協議的行為,原告不承擔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還引導當事人通過專家證人、專家意見的方式幫助查明案件事實。這些措施的引入,對於適當減輕原告的證明難度具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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