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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應《著作權法》爭議 音樂人宋柯積極發聲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17: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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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國家版權局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新聞出版總署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爭議較大內容進行了解釋。作為唱片工作委員會代表音樂人宋柯也到場參加討論。

  據悉,《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將於4月30日停止對社會徵集。修改後,預計5月份做出公示。

  釋疑

  為何刪除“原作者聲明”?

  回應:錄音過程是再創作

  第46條:錄音製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製品製作錄音作品。

  新草案刪除了原條款中“原作者聲明不能使用的除外”這一附加條件。

  王自強解釋,“錄音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對於詞曲的再創作,演唱者和錄音者、配曲者都是不一樣的。”

  “這個規定在出臺後,音樂作品就不再是一首歌獨秀,而是百花齊放。而其他公司在每次使用後,都會再次支付給版權人一次報酬。”王自強説。

  加重集體管理組織權利?

  回應:不規範就應該完善

  第60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並能在全國範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

  第70條: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對於這兩條, 王自強認為:“集體管理組織是權利人自治維權的組織,現在集體管理制度不規範,但是不能因為集體管理組織存在問題而廢除,而應該完善。”

  宋柯觀點

  法律應多保護權利人

  宋柯認為:“法律已經無需向傳播者和使用者傾斜了,而著作權人的情況相當糟糕,法律應多保護權利人。”

  宋柯還認為,60條和70條的規定過於偏向於現有集體管理組織,容易造成管理組織的壟斷,一定要刪除。而唱工委完全有資格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唱工委將會積極申請該資格。(文/記者 壽鵬寰 實習生 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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