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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版權局詳解音樂人爭議條款 集管組織代理版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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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柯

  25日,國家版權局就《著作權法》召開了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會上對草案中數條引起爭議的條款進行了詳細解讀,“此前不少人對該法有誤讀,實際上它並非‘惡法’。”唱工委代表宋柯昨日也出席了會議,與王自強就不少核心話題産生爭議。

  版權局稱草案還有修改可能

  在會議上,王自強強調,應該把制度與執行分開來看,不能因為執行的問題,就放棄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著作權法的實施就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但20年來盜版情況沒有杜絕,現在還很猖獗,這是事實。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廢除著作權保護制度。”

  對於草案中的規定,王自強稱這些只是提出了基本框架,未來國務院還會繼續完善,草案也有修改的可能。

  昨日,王自強對《著作權法》草案中爭議較大的第46、48、60、69、70條進行了詳細解讀。他強調這些修改都是根據國際慣例,參考了美、德、日、韓等國和中國港臺地區的相關法規。

  宋柯要申請成立新集管組織

  昨日,唱工委代表宋柯也現身互動會參與討論。他就中國目前的版權狀況向王自強提出問題,認為該草案參考了許多他國法律條文,但忽視了中國目前版權狀況相對更加惡劣這個事實,指法律應該在加強對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的基礎上促進平衡。兩人在不少問題上産生分歧,對於王自強援引國外法律及實例,宋柯表示翻唱國外歌手的歌曲必須遵守的規定,比翻唱國內歌曲繁瑣得多:“我們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的版權都要兼顧,就連我們翻譯的中文歌詞都得給對方審,一首歌下來得花三個月。”

  對於未來的計劃,宋柯透露,將致力成立新的集管組織,唱工委就可以成為一個此類型的組織。

  詳解條款>>>

  第46條在原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取消了 “原作者可聲明不得使用”的規定。

  該法規的前提是每一次使用,原作者都能增加一次收入。這樣有利於滿足不同消費者的需求,加強保護著作者權利的同時,有利作品傳播。

  第60、70條提出由集管組織代理版權。

  如果作者的某些權利不被代理,在特定情況下,我國就將成為無音樂的社會。比如歌曲在卡拉OK廳等地的使用,著作權人本人無法去一一發放許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無法自己去獲得授權。

  第69條規定,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此規定被認為是對互聯網盜版的“庇護”。

  這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方的一個一般規定,也就是‘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原則。 (記者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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