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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版權局詳解著作權法草案 稱有修改可能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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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柯

王自強

  昨天上午,國家版權局在北京召開新《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就新《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數條引起爭議的條款一一進行了詳細解讀,稱此前不少音樂人對該草案有誤讀,實際上它並非“惡法”,而是為了完善版權保護制度而制定出來的。對於草案中的規定,王自強稱這些只是提出了基本框架,未來國務院還會繼續完善。而被問到草案是否有修改可能時,王自強反問:“沒有可能的話還辦這個互動會幹什麼呢?”

  “三個月”規定為防壟斷

  根據“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為什麼規定時間是三個月?王自強解釋,日本、韓國和台灣等規定都是三年,但日本和台灣的規定是被強勢著作權人給左右了,時間越長越容易導致大的音樂公司壟斷,“這一家越滾越大,小公司越滾越小,所以才會有四大唱片”。他表示為了避免這一現象,選擇了以三個月作為期限。

  版權納入集管組織有前提

  音樂人反對最激烈的,還有關於由一家集管組織代理版權的第60條和70條。王自強稱,納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著作權項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每項財産權都使用集體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權人難以行使、無法控制的財産權,才能使用集體管理。他用其中一種情況解釋道:“比如歌曲在卡拉OK廳等地的使用,著作權人本人無法去一一發放許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無法自己去獲得授權。”

  防止網絡盜版比歐盟嚴格

  關於網絡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上傳作品責任的第69條,被音樂人質疑縱容網絡盜版,王自強解釋稱:“這是在世界各國對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方的一個一般規定,也就是‘避風港原則’。對此不僅美國如此,歐盟也規定‘成員國不應當要求服務提供者監督其存儲和傳輸的信息’。”王自強強調,“草案”其實比歐盟的規定更為嚴格,69條只適用於“單純提供技術”的服務提供商,只要服務商有“主觀因素”,就不適用於69條。

  現場回應

  宋柯:忽視了版權狀況惡劣現實

  著名音樂人、唱工委代表宋柯當天就中國目前的版權狀況向王自強提出問題,他認為雖然該草案參考了許多他國法律條文,但忽視了中國目前版權狀況相對更加惡劣的事實,並指出法律應該在加強對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的基礎上促進平衡。

  在翻唱問題上,雖然王自強援引了國外的法律及實例,但宋柯表示翻唱國外歌手的歌曲所必須遵守的規定,其實非常繁瑣,比翻唱國內歌曲要複雜得多:“我們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的版權都要兼顧,就連我們翻譯的中文歌詞都得給對方審,一首歌下來得花三個月。”

  對於未來的計劃,宋柯透露將致力於成立新的集管組織,比如唱工委就可以成為一個此類型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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